泉气发〔200847

 

泉州市气象局关于

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市局各有关科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今年51日起施行。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等工作的通知》(泉政办〔200850号),为做好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现将《泉州市气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泉州市气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试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说明》等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各有关科(室)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切实抓好公开载体建设、信息梳理、机制制度建设等各项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

二、由近及远梳理历史类政府信息。各有关科室要按照《泉州市气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职责和法定程序,科学界定政府信息的类别,确定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要按照由近及远的原则,在615日前完成2007年以来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内容清理、界定工作,凡属于应主动公开的必须按照政府信息格式和规定的程序纳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按照公开流程在泉州气象网站上公开。同时逐步完成2003年以来的政府信息清理、界定工作,并编辑上网公开。

三、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流程。各有关科室要按照如下审批程序,对应公开的信息报领导审批后进行网上公开。

1.各有关科室向局领导申请信息是否公开;

2.领导审批决定是否公开信息并签下意见;

3、经领导审批通过的应公开的信息的由信息生成和保存机构提交局办公室,由办公室登陆发布平台向社会发布。

四、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职责。市局办公室为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单位,各有关科室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协办单位,共同做好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类别政府信息发布单位如下:

●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和办事指南(办公室、人事科、法规科、业务科)

●气象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法规科);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法规科);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办公室);

●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法规科);

●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办公室);

●突发气象灾害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办公室、业务科、气象台);

●工作动态(办公室);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办公室)。

五、落实保障措施。各单位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流程及工作职责,明确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内部的申请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等各个办理环节的具体要求,按照“谁制作谁发布,谁获取谁发布,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好本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八年五月二十九日